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离婚
时间:2020-09-24
律师解读
1.“第一次离婚一般不会判离,6个月以后再起诉就能判离了!”这种说法对吗?近年来,离婚案件数量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离婚案件当事人在第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或撤诉后一段时间内,原告第二次诉讼的比例极高,而其中不乏第三次、第四次甚至反复起诉者。法律之所以规定第一次诉讼离婚不成功后须等到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是为了稳定婚姻关系,给夫妻双方一个缓冲时间,一次重来的机会,让双方在6个月里再次审视婚姻,自我反省,慎重对待离婚一事。因此,即使6个月以后再起诉,法院是否判离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最终还是要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与起诉离婚的次数没有必然的关系,也就是说即使是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也不一定会判决离婚。
2.《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6个月的起算点。调解和好的,要从调解书被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6个月;判决不准离婚的,自判决书被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15天上诉期,上诉期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6个月。
3.《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具体是什么?一般是指原告在第一次诉讼过程中没有出现,但在判决不予离婚或调解和好之后出现的,足以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因素。例如,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有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犯罪可能的;实施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他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倘若婚姻关系一方通过第一次诉讼没有达到离婚目的,再次起诉离婚之前一定要做好调取新证据等一系列诉讼前准备,以免反复诉讼。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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