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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分娩和终止妊娠期间的离婚

时间:2020-09-24

律师解读
1.《婚姻法》第34条的适用范围。该条禁止男方在妻子怀孕期间、分娩后年内及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提出离婚。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条规定仅适用于诉讼离婚。如果夫妻双方协议一致,即使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双方仍然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如果是女方向法院提出离婚,也不受此条的限制,法院可以受理。
2.《婚姻法》第34条中“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具体是指什么?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结合法院的审判实践,一般包括下列情况:(1)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的,如女方婚后卖淫,与他人通奸、姘居或而怀孕;(2)女方对男方的身体、生命有严重威胁的,比如严重的家庭暴力;(3)女方对婴儿有遗弃、虐待行为,比如擅自离家出走,不尽快解决对婴儿将造成严重后果的;(4)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疗仍然不愈或不宜生育。
3.妻子擅自堕胎,男方能否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女性有选择是否生育的自由,妻子怀孕后是否生育,应由妇女本人决定。从这个角度讲,妻子擅自堕胎并没有侵犯男方的生育权。
根据《婚姻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有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但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如果夫妻二人关于是否生育问题不能协商一致,婚姻关系继续存续会导致丈夫的生育意愿无法实现,丈夫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离婚请求后,经调解无效的,会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由判决离婚。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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