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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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内蒙古瀚才律师事务所
地 址:呼市新城区名都合景2号楼20楼
时间:2020-07-28
民间仪式虽隆重,民政登记方有效
案例:
王先生和赵小姐高中时便相识,婚前恋爱多年,感情一直很好。2010年9月,两人按照家乡风俗宴请亲朋好友举办了隆重的婚礼,由于赵小姐单位特殊,对配偶身份进行了一定时间的政审,二人办理结婚登记已经是2011年6月份。在此期间,王先生父母以儿子的名义全款出资在西城区车公庄购买了一套二手学区房,房屋于2011年3月份办下房本,登记权利人只写了王先生一人。
二人结婚后工作繁忙,王先生经常在外地出差,聚少离多,久而久之感情慢慢疏远。赵小姐于2016年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二人离婚,并认为西城区车公庄的房屋是二人举办结婚仪式后王先生父母赠与给两个人共同生活居住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先生同意离婚,但坚持认为该房屋属于自己父母对自己的个人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里所指的结婚应当做严格解释,我国法律采取的是登记结婚制,就是只有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登记后才能认定为双方具有法定夫妻关系。根据传统习俗举行的婚礼、仪式、订婚均不具备登记的法定效力,不能认定双方产生法定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