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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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内蒙古瀚才律师事务所
地 址:呼市新城区名都合景2号楼20楼
时间:2020-07-28
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但未能结婚,房屋如何处理?
恋爱双方因不具备法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定共同财产制。
双方或者双方家庭共同出资购房是为了今后的夫妻共同生活所用,如果房屋最终登记在双方名下,因双方实际上并未登记结婚,不能认定为属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按照出资额确定房屋为双方按份共有才能公平保护双方权益。
如果房屋最终登记在了一方名下,则未登记方的出资应当属于对登记方的赠与。这种赠与与一般赠与存在的区别是它应当解释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就是双方登记结婚。如果条件未成立,这种赠与失去了给付的基础和目的,即使完成了实际支付,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也应当类推适用彩礼返还的有关规定,允许未登记权利方要求返还出资款项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