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庭审礼仪,称审判长,公诉人,二审阶段叫出庭检察员,对被告人避免称呼绰号,直呼其名。注意眼神交流。发表意见多于检察官交流,和审判长交流。用语要简练,有头有尾有论证,不要太突兀。先明确,对那一证据的哪一方面发表意见,因为什么?结论是什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还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还是非法证据排除,还是没有证据效力,还是证据力低?ex:对这份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因为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的签名,跟据刑诉法司法解释,讯问人员没有签名的,需要补证或者做出合理解释才可以采用,否则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该份笔录侦查人员并没有办法做出解释,或者补证的情况之下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2.规范得质疑3性:结合其他证据质疑当分证据要注意突出矛盾点,可视化呈现,不要论述论述别的证据。
3.开庭前搞清楚争议事实(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又分为:构成要件事实/从重从轻减轻免予刑事处罚的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现和犯罪后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7何):被告人身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事实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被告人的责任,与其他同案犯关系,被告人行为有无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上面这些有哪些关键证据,并区分那些有利那些不利,最后发现质证点。
借助当真是状况合理怀疑行为的合理性。对证据来源提出合理怀疑,地点,证言矛盾等等。
4.证据能力(合法取得才可以)从证据取得的主体是否合法,收集程序是否合法。(ex:刑讯逼供排除,毒品扣押不合规定,文书不齐全,来源不清,不具有通一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明力:证明作用,程度如何。证据之间关联程度,不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无法解释的问题才可以作为定安根据。两个方面:第一个是从证据本身的可信度,是否有前后矛盾,证据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程度高不高。 先审查证据资格在审查证明力。ex:9种鉴定意见不可认定的规定。句库:跟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经验规则,证据的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5。公诉人在庭审出事复印件怎么办?刑事诉讼司法解释53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公诉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的规定。出示复制件只有在不方便情况下才可以,但是需要经过比对一致才可以。1.照片代替原物:跟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也应当尽可能是原件原物,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不变搬运,不易保存,或者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用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录象作为证据使用。而本案物证显然不属于以上情形,,公诉人应当出示物证原件,而非传来证据。2.从鉴真角度质疑复制件:跟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规定,。书证副本复制件只有经与原件核示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该书证系原件的复印件在没有与原件核对无误或鉴定证明真实的的情况下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原件灭失的复制件无法核对,真实性无法确定 3。宣读非目击证人证言:质疑真实性。
6.在案证据全都是间接证据怎么办?直接证据(指认,供述辩解,现场目击者证言,记载犯罪内容的书证,犯罪经过监控视频)坚持孤证不能定案。只有间接证据定案: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地证明体系+足已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经验。如果死刑:全都是间接证据要审查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排除合理怀疑。
7.公诉人只宣读不利口供,证言不完整,如何质证。先说公诉人举证的套路:单人单笔(先客观证据,再主观证据)/职务犯罪(按照逻辑顺序:证明主体的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的证据,危害后果证据,量刑情节证据) 单人多笔(一事一举证) 多人单笔(用图表法) 多人多笔(罪名为主线,犯罪构成为主线)。 从两个角度来质证,第一公诉人举证内容的完整性,第二公诉人举证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司法实践当中,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本身就因为主观上的影响和侦察能力的局限导致他所获取的证据内容可能不全面,,不客观,不完整,在案件已经存在不完整不客观基础上,公诉人宣读证据时继续进行主观性的加工,删除,那么真实性和客观性必然随着完整性大打折扣,跟据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第14条规定,公诉人举证一般应全面出示证据,出示宣读播放每一证据时,应当出示证据的全部内容。不得随意的删减和断章取义,我在这再强调下,公诉人可以简化出示,但不得随意删减,断章取义。 要求其完整宣读对被告有利的证据。或者自己宣读有利证据。ex:辩护人认真听取了xx承认犯罪的供述,我们发现这份供述仅仅表明了xx对案发过程细节的描述,证实不了案件的关键内容,也就是xx有没有是用木棒将被害人打到。公诉人没有宣读xx之前的无罪辩解,辩护人简短宣读下摘录的部分。改两份无罪证据基本一致,我们认为xx前四分证据于其他证据不能够相互印证,供述不客观,不真实,应当采信后两份的无罪辩解。
8.如何应对公诉人分组出示证据。一定要逐份阅卷,不仅知道公诉人可能的举证目的以及每一证明目的可能对应的证据。用树状图表示出来。 复杂案件庭前就与公诉人就质证方案达成一致。申请庭前会议,如何举证,如何分组。三种分类方式: 证据种类分组/犯罪构成要件来举证/一事一证。 如果混同出示,那么就要求法庭对于关键证据一证一质。庭后及时像法庭提出书面质证意见。件于本案证据材料较多,为了突出重点,节省法庭时间,辩护人在对证据发表意见时可能存在遗漏,对此辩护人在听后提交一份书面的质证意见。
9.雷建昌:质疑来源真实性。ex:现场勘验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 专门知识的人,在指挥人员指挥下进行现场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包括《现场 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 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现 场录像、现场录音和《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分析报告》 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 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 也可以进行搜查,但应当在《搜查笔录》中注明:(1)可能随身携 带凶器的;(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3)可能隐匿、 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质疑提取规范性: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 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 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 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 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存入诉讼卷。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 的物证,未附笔录或清单,不能证明物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质疑保管完善性/质疑辨认规范性/质疑鉴定科学性(区分:人为错误,种属认定还是同一认定,倾向意见还是确定结论,试用科学还是成熟科学)
10.应对证据突袭。这是违背公平原则,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这是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侵犯,也是对被告人合法利益的严重损害。辩护人提出异议,请公诉人说明理由。如果是简单不影响实际的可以简单质证。如果有实质影响,可以要求给与一定的质证准备时间,在本案其他证据质证完毕后,延期审理。
11.应对公诉人请款说明的侦察合法性。有三类:关于自首立功的情况说明/程序法情况说明,ex:依法取证,无刑讯逼供,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案件事实的情况说明 ex:作案工具未查到,证人未联系到,检材不能对比,通讯记录无法提供等。 请款说明≠书证!! 书证是刑事诉讼之前形成的,情况说明是刑事诉讼之后形成的。依据庭审实质化所要求的直接言辞原则,应当由侦查人员出庭来代替请款说明这种材料。 仅凭借情况说明证明侦擦行为合法性可能导致无法质证,也会导致误判风险很大。如果以书证方式出示且为了证明取证合法性 质证意见:审判长,就公诉人出示的情况说明,辩护人就该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存在异议。首先要明确的是,该情况说明不是书证,情况说明系办案民警对其亲历的办案过程的叙述,其产生与刑事诉讼开始之后,而书证产生于刑事诉讼开始之前,因此,该情况说明不是书证,其次,在被告人已经提出刑讯逼供线索和材料的前提下,对认定侦查人员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控方应当附有举证责任,来证明取证合法,而控方仅仅出示了侦查人员字书的请款说明,所谓孤证不能定案,控方不能只凭情况说明来证明侦察行为合法,最后,在控方不能够提供同步录音录像或其他证据证实取证合法的情况下,辩护人申请侦查人员出庭来说明情况,并且庭前已经提交了出庭作证的申请书,请合议庭准许办案民警出庭。同时,如果侦查人员的陈述不能于其他证据相印证的话,则不应当予以采信,建议排除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被告人供述。 注意:不需要侦查人员出庭就不要计较了。
12.刑事审判参考497号明确了,审理后到案犯罪被告人时,对先到案的裁判文书所采信的证据应当重新逐项质证,否则不能作为在审理案件被告人犯罪案件事实使用。
13.侦查机关该调取不调取如何质证:刑诉法第52条规定了三个原则:全面取证原则,合法取证原则,发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其中全面取证原则是第一原则,司法人员调取时应当尽可能地全面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证据形式不仅要穷尽法定八种,还要调取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 刑诉法司法解释69条规定,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第五点规定xxx。
14.物证照片与原物不符怎么办?刑事审判参考579号。关注原物与照片的差异主要在哪里。同一性。要求当庭出示原物。 对于特大不易搬运,提前去考察。原物已经灭失的,去找到其他证据找到照片与原物差异点(原物过期,照片没过期)
15.口供的质证:
需要重点审查口供的案件:贿赂、强奸、毒品等隐蔽性强、实物证据较少的案件 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涉众型故意伤害等易出现“顶包” 的案件涉黑案件口供不稳定、提出无罪或罪轻辩解的案件
判断口供的真实性:自相矛盾?(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的原因?辩解符合常理?)互相矛盾?(是否与同案被告人口供印证,与其他证据印证情况?) 从六个方面审查真实性:稳定性,时间性,细节性,合理性,印证性,完整性。
时供时翻如何质证 对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被告 人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 复的原因;被告人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随案移送。 ——《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80条
庭前口供存在反复,庭审中 供认,如何质证?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 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 ——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83条
稳定性审查三步曲 Ø 审查口供是否反复 Ø 核实反复的原因Ø 判断口供真实性
聂树斌:偷女士花上衣不合常理: 家境好(月工资几百元、衬衣多件、骑山地车)
无偷盗劣迹
对女士花上衣无特殊嗜好
长仅61.5厘米且破口缝补
逻辑不合理:陈满案
【矛盾一】杀人现场先后有卧室、客厅两种说法。
【矛盾二】杀害方法先后有先用毛巾捂死再在脖子
上切两至三刀、先猛割脖子两刀再乱砍两种说法。
不符合个体因素:缪新华案
【不合理一】被告人供述称,三人分尸时一人在浴室门 口,一人在浴室中间,一人在浴室最里面。狭小的浴室 内,既要放置被害人的尸体,还要同时容纳三位成年男 子蹲下来实施分尸 。
【不合理二】《尸体勘验笔录》、《法医学检验鉴定 报告书》显示尸体被肢解,均从关节连接处或椎骨连 接处分离,未见骨折、砍痕及明显切割痕迹。被告人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合理性质证思路 Ø 审查口供内容是否符合逻辑 Ø 审查口供内容是否符合情理 Ø 审查口供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证明的个体因 素、犯罪动机、手段是否存在矛盾Ø 因口供不合理质疑口供不真实
由供及证更真实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 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 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 告人有罪。
——《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106条
由证及供更不可靠 : 口供只能印证已经证明的情节,不 能发现新的证据线索,因此真实性无法确定。
时间性质证 Ø 审查供述的时间 Ø 审查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的取证时间 Ø 审查供述和其他证据的先后顺序 Ø 比对口供出现变化和搜集证据的时间关系Ø 判断是否存在指供诱供的可能性
有效印证的实质要求 Ø 重视证据自身的风险分析 Ø 是否全面收集证据 Ø 是否全面评价证据Ø 审查相互印证能否得出唯一结论
印证性质证思路 Ø 审查口供和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Ø 审查是否全面收集证据 Ø 审查是否全面评价证据Ø 审查参照比对证据的真实性
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国家 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
• 审讯录像主要是对被告人口供的记录,只不过记录依附的载体是电子数据,其本质 上仍属于主观证据,而非客观证据。——广东省高院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38条
• 这里的“案卷材料”包括庭审所用的一切可以公开的材料,并不限于证据材料。《人民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42条、第344条、第345条作为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不 能否定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不能据此得出讯问录像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38条所 指“案卷材料”的结论。 ——最高法院《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一旦有关讯问录音录像移送法院,作为证据材料在庭审中公开使用,或者非法证据排除 程序已经启动,法院已经调取并在审判阶段使用的,其应属于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在有 权查阅的同时,当然有权复制。——最高法院《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不允许因存储介质空间不足、技术故障、案情紧急、排 除中止时间所需时间过长等原因而继续讯问的情形: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 罪案件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严重毒品犯罪案件
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当对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其 他在场人员、讯问场景和计时装置、温度计显示的信息进行全 面摄录,图像应当显示犯罪嫌疑人正面中景。有条件的地方, 可以通过画中画技术同步显示侦查人员正面画面。
讯问过程中出示证据和犯罪嫌疑人辨认证据、核对笔录、签字 捺指印的过程应当在画面中予以反映。——《规定》第11条
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 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 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 为准。——最高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24条
在制作讯问笔录时,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概 括,但涉及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作案工具、被害人 情况、主观心态等案件关键事实的,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应当 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记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13条
对于缺失讯问录音录像的口供如何质证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 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 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
得的供述,应当排除。——最高法院2013年《防范冤假错案意见》第8条
对于缺失讯问录音录像的口供如何质证 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公诉人没有提供讯 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 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供述应 当予以排除。
——最高法院2017年《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24条
细节性质证思路 Ø 审查是否属于应当制作同录的案件 Ø 审查是否每次讯问都制作了同录 Ø 审查同录内容与供述内容是否存在差异
Ø 判断是否属于实质性差异
口供完整性质证:提讯记录与在案笔录是否相对应
Ø被传唤或者刑事拘留到案时间与首次笔录时间、 首次作出有罪供述时间是否合理
Ø归案情况说明与首次讯问的时间、地点是否相 互印证
Ø会见当事人,核实归案情况、接受讯问情况、首次供述情况等
口供的合法性:
询问地点是否合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 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 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证言真实性质证:缺乏一致性的证言/缺乏亲历性的证言/缺乏感知准确性的证言/缺乏中立性的证言/缺乏自控性的证言/限制人身自由取得的证言/多人作证高度吻合的证言/对时间久远的事情和现场 物品超乎寻常准确的证言/随着其他证据的变化 而不断变化的证言
辨认笔录审查:主持见到个别,混杂数量暗示。
对下列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 录:办理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 认。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办案区使用时,应当开启视频监控设备,并由专人值守; 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三个月。——《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
16.验真:举出证据的一方在出示之前应当首先证明其拟出示的证据就是他声称的东西。任何人都不能平白无故拿出一把刀称这就是被告人用于杀人的那把刀。
17.扣押物品与送检物品不一致如何处理。刑诉解释73条。84条。如果提出不一致,公诉人一般会要求制作民警写说明,或者用扣押时候录象或者照片证明仅仅是表述不一致。辩护人可以从:扣押物品与送检物品外观不一致来质证(尤其是毒品案件)/扣押物品与送检物品重量不一致来质证。 第一步:比对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和鉴定意见中描述的差异,考察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第二考察公诉机关所出示的有侦查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是否属于合理解释。该解释是否能够证明取证,封存保管和送检的合法性。第三,从物品的外观性状和重量等要素进行全面审查,以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托,进行有针对性的质证。
18.公诉人出示书证的复印件。刑诉法解释71条。不允许出现涂改,公安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62条。第一步:核实原件是否属于确实难以调取不方便调取的情形。第二步,核实提取程序是否符合程序,调取人名,时间,存放位置。第三,原件灭失,复印件存在消退,擦挂,填写,改写,涂抹等伪造变造可能,就申请技术鉴定。
19.证人证言。肯定不等于真实,详细不等于真实,数量多不等于真实。如何审查证人证言?证人可行性(一般人标准,利害关系/证言可行性(论证有利证言真实性,一定要注意意见证据,评论猜测推断证言要找出不合理点。找出证人证言之间以及证人证言于其他证据矛盾地方,尤其是无法容忍的。
20.从证人感知能力质证。年龄,外貌,超过60有可能老花。通过询问被告人问证人情况。审查证人是否符合年龄的证言。智力程度合认知程度。如何对非中立证言质证。从四个方面:是否能感知,是否感知了,是否能回忆,是否能正确表达。正常视力范围,精神状态等。
21.被害人陈述的失真。一定要注意审查被害人遭受之前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从而发现矛盾点。
22.审查证言收集程序审查。在法定询问地点之外询问要注意(尤其是酒店)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对于讯问室,询问室有严格要求。询问主体,辅警审查,要注意行政机关收集的证人证言(言辞)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证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对派出所不能办案件有明确规定。有11种案件不能办理,包括入室盗窃,盗窃汽车。询问一定要个别进行。要注意讯问方式是否暗示,主观判断猜测。寻问问成年人看有法定代表人是否在场。
23.如何有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有必要(出庭必要性,不通过出庭无法查明),有影响(只要对法定量刑情节就可以),有异议(三性合理质疑都可以) 对写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专项研究。
24.同步录音录像: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排非规定22条。如何利用询问录像?无期死刑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黑社会,毒品,10年故意,未成年案件都应当制作录音录像。无制作同步录音录像,口供合法性无法得到保障。
25.口供审查:口供材料移送的完整性9有无未入卷,无罪罪轻而没入卷方法1:对比提讯记录与在案笔录是否对应,方法2:被传唤或拘留到案时间与首次笔录时间与首次作出有罪供述时间比对看间隔是否合理。),口供的获取是否合法,口供内容是否真实来审查。
26.雷同口供质证:申请排非:公安局法制科。预审支队。 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 到法院在庭前会议中提出。第一步:搜集并归纳非法收集证据线索(刑讯侦查人员,地点,时间,方式,后果。犯罪嫌疑亲笔说明。留下伤痕的照片。入所出所体检报告,血衣血裤。)制作书面法律意见书(那份供述是非法取得/非法方法是什么,线索和相关材料,核实方法和途径,
27。通过哈希值质疑电子数据真实性,用于对比取证证据与原始证据是否同一。
28.质疑电子数据的来源。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的规定,取证主体不得少于两人,视频监控调取也同样不得少于两人都应当有执法资格。是否为原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提取视频监控要做拷贝记录:下载,监控范围,监控对象,传输方式,监控室管理人员等,时间记录要时间矫正,收集人员要签名。质证意见:ex:审判长,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并对监控探头的安装位置,监控的范围吗、,传输方式进行记录。但是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视频原件。除此之外辩护人审查发现监控不完整,是否连贯也无法确定,因此不能排除视频是由被害人一方拷贝交给侦查机关的。视频是否被删减修改也存在疑问。因此,这段视频无合法性真实性,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29.视频证据质证:制作解读笔录。描述特征。行为描述要精确到时分秒。质证意见:解读证明了那些证言不真实,那些有利于被告人,证明侦查人员那些行为不合法。现场还有那些人证物证没有收集。
30.电子数据提取问题:单人提取,见证人不在场,没有全程录音录像/应当扣押封存而没有扣押原始存储介质。
31.审查电子数据提取以及鉴定的技术标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与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2人以上,24条。《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规程》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起草。《电子物证文件一致性检验规程》(哈希值)《电子物证数据搜索检验规程》 行业标准《电子数据储存介质复制工具要求及检验方法》公安部公共安全网络监察局。《法庭科学电子物证手机检验技术规范》
32.拍照方式固定电子数据质证:审判长,我们对这份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具体理由是,公诉人出示的是一份电子数据,但电子数据的提取应当按照《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第十条的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而控方出具的证据没有对涉案手机这一原始存储扣押和封存,违反了上述规定的要求,取证不合法,建议合议庭不予采信。如果公诉人反驳客观原因导致的。我方这样反驳:审判长,公诉人出具的照片没有当事人的签字确认,没有见证人的见证,加上刚才辩护人提到的侦查机关取证不合法,现有的证据不能确定打印照片与原始存储介质内容是否一致,因此控方出具证据真实性存疑,建议合议庭不予采信。或者这么说: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出具的该组照片其取证不合法,但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们建议控方在法庭上展示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也就是当事人的手机,来比对张片中展示的内容与手机中反映的内容是否一致。以此来确定该证据的真实性。该证据关系到本案证据的认定关系到被告人的量刑幅度,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33.对保管链条的规范性质证:1.对没经过严格程序进行扣押封存的电子证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证意见,指明因原始介质扣押封存不合法导致电子证据真实性。2.只出示打印件情形:对是否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八条规定的特定情形是否对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进行扣押,打印拍照。对电子证据复制时是否对复制过程进行说明。是否有电子证据提供人或见证人签名。3.电子证据检验报告检材是复印件的,要审查是否说明了制作过程,检材与原始介质是否同一。4.对电子数据冻结程序是否审查,是否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36条的法定情形。。冻结电子数据方法是否符合该规则的40条,36条规定。5.流转环节。
34.对原始介质封存:1.封存提取笔录,2.封存后保证不解封前提下无法修改电子数据,拍摄原始介质封存前后的照片,封存手机还需要频闭信号或切断手机电源。 扣押计算机正确步骤:记录现场计算机存放状态,如果开机则勘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数据,要计算哈希值。关闭计算机,粘贴封条并拍照,,制作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11条
35.勘验现场:1.现场变动到底是在案发前因第三人进入而发生的变化,还是在案发后才发生的。2.提取的证据呈现出来的状态是否符合客观规律,以及到底发生了什么变动。侦查机关对现场的还原是否有充足证据。3.是否存在第三人作案可能性。
36.对勘验参与人质证:参与人包括:指挥,勘验,法医,现场见证人。1.现场勘验人员数量,现场勘验检查规定24条。2.资质质证,刑诉法130条,现场勘验笔录内容的质证:1.接勘时间与到勘时间的时间差。2.灯光还是自然光。
37.现勘见证人质证:见证人资格不符(协警不可以,名字加公安局),质证:审判长,我们对现勘中的见证人身份有异议,经查证,该人系办案机关协警,刑诉法明确规定,行事勘验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聘用的人员,不得担任刑诉活动的见证人,同时司法解释89条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情形,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和说明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勘验检查的见证人是为了见证和监督执法的合法性,如果该见证人员不适格,控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那勘验笔录合法性无法得到保证。据此建议合议庭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38 鉴定意见形式审查:刑诉法解释84条。鉴定要求(是否有倾向性) 鉴定过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鉴定意见表述(是否明确,可能性判断属于意见证据) 鉴定日期(司法鉴定通则28条,时限,30日延长30)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也有规定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要求7天。 鉴定机构 (是否有鉴定章)
39. 司法鉴定主体: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类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规范:全国人大对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质证角度:1.是否有合法资质,许可证都有有效期限,年审没通过也不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2.是否超出了鉴定的业务范围。3.是否由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名义是否一致。3.鉴定人是否有资质,鉴定人年度考核是否通过,有效期时候在期。鉴定人与鉴定机构是否一致。鉴定事项与鉴定人职业类别是否一致。临床的不能进行精神病鉴定。是否有回避情形。
40.对鉴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先国标GB/GBGT-后行业标准。推荐书: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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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刑事案件可以经当事人双方“私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