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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到案算不算自首

时间:2021-06-24

为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及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侦查机关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到案方式时,除案情重大或存在逃匿可能的,其他均应以电话传唤为主。

 

有人认为对电话传唤应从严把握限制使用,否则会存在“送自首”的问题,因此《认定自首通知》将传唤到案不认定为自动投案。本文认为,这与治理水患很相似。采取疏的方式要远比采取堵的方式好。想通过否定电话传唤的方式堵住“送自首”问题是根本不可能的,如此只会将“送自首”的时间提前到电话传唤之前,进而认定自动投案及自首。

采取以电话传唤到案为主的方式,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而且也可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称自己根本不知道自己犯罪或被通缉,否则也不会使用身份证,其如果知道已涉嫌犯罪肯定会去投案等。

2.到案方式应保持一致

首先,应当以电话传唤到案为主。其次,同一类型、同一案中相近作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同一到案方式。最后,立案前后的到案方式应保持一致。如立案前作为证人电话传唤作证,对其立案后,应首先采取电话传唤的方式传唤到案,如经电话传唤拒不到案的方可采取抓捕方式到案。

3.如实出具到案证明

自首最终由审判机关来认定,而审判机关认定的依据往往是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证明。如果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证明非常简单,仅有一句话“某年某月某日,犯罪嫌疑人某某被抓获到案”,很有可能影响自首的认定。

本文认为,侦查机关在出具到案证明时应尽量详细客观。如以醉驾危险驾驶案为例,侦查机关应说明现场查获的经过、立案经过以及电话传唤到案经过。同理,最初作为证人电话传唤后被抓获到案的,也应当详实写明到案经过,供公诉部门与审判机关审查判断。

4.通过立法明确电话传唤的性质

近几年,虽然越来越多的地方将一般刑事案件电话传唤到案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仍有很多地方未认定为自动投案。虽然当前立法没有明确电话传唤的性质,但是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刑法》、《自首解释》的规定认定自首情节。当然,为统一司法,立法机关最好通过立法方式,将电话传唤到案明确为自动投案,根除同一到案方式各地不同认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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