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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师:侵害了自己范围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该如何处理?

时间:2020-06-01

上诉人称

苏东上诉称:将立达提交的涉案宅基地使用证是违法的。延津县人民法院(2011)延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行终字第35号行政裁定错误,目前上诉人已对该裁定提出申诉。将立达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起诉。涉案房屋及宅基地都是将柏胜的,苏东只是租赁户,将柏胜应为被告,苏东应是第三人,原审判决将苏东、将柏胜均列为被告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

将立达辩称:涉案房屋是苏东建的。在九十年代将柏胜已划了新的宅基地,这个老宅一直没用。法律规定是一户一宅,将柏胜的老宅闲置成空地应归集体所有。

将柏胜的意见与苏东一致。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原审法院查明:将柏胜与苏祥敬两家相邻,将柏胜居西,苏祥敬居东,两家北邻苏尚贤。三家中间以灰脚为界限。将柏胜、苏祥敬两家老宅基地东西长分别为10.7米、10.6米。苏祥敬东临苏文学。后经苏祥敬、将柏胜申请,村委会分别为两家各另批划一处宅基地,苏祥敬将老宅基地让给了将立达。经将立达申请,延津县人民政府于2001年12月为将立达颁发了集用(2001)第01020800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使用证载明将立达的宅基地东临苏文学,南为路,西为空地,东西长12米,南北长14米。将立达于2003年建房时按苏祥敬原宅基地东西宽度进行了施工。

依将立达集用(2001)第01020800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在将立达的房屋西面尚有东西1.4米宽度的宅基地闲置。2010年8月28日,将柏胜将其与将立达相邻的老宅基地租赁给苏东使用,租赁期10年,租金共计5000元。2011年8月,苏东紧挨将立达房屋西边沿搭建了屋棚,用于粮食收购。将立达以苏东侵犯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另查明:将柏胜于2011年9月3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集用(2001)第01020800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将立达的宅基地使用证,将立达的宅基地向西超过苏祥敬与将柏胜原灰脚1.4米。

原审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将立达持有集用(2001)第01020800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对该使用证确定的范围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即将立达对自己房屋西边东西1.4米宽度、南北14米长度范围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将柏胜将自己的老宅基地租赁给苏东建造屋棚,与苏东的建棚行为共同侵犯了将立达的宅基地使用权,苏东、将柏胜应停止侵权,并清除建在将立达宅基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将立达要求苏东、将柏胜赔偿损失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苏东、将柏胜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建在将立达房屋两沿的东西宽度1.4米、南北长度14米(北以灰脚所在的东西线为界)范围内的建筑物予以清除;二、驳回将立达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将立达持有集用(2001)第01020800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对该使用证确定的范围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苏东上诉称该使用证违法,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将立达主张苏东、将柏胜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属于物权请求权,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苏东上诉称将立达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将柏胜将并不属于自己的部分宅基地使用权出租给苏东,苏东承租后建造屋棚,共同侵犯了苏东的宅基地使用权,故原审判决由其二人共同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并无不妥。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苏东所建屋棚占用了将立达房屋“西边”东西宽度1.4米、南北长度14米范围内的宅基地,而原审判令苏东、将柏胜将建在将立达房屋“两沿”的东西宽度1.4米、南北长度14米范围内的建筑物予以清除,应系笔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决主文表述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1)延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

二、变更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1)延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苏东、将柏胜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建在将立达房屋西沿向西,东西宽度1.4米、南北长度14米(北以灰脚所在的东西线为界)范围内的建筑物予以清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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