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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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内蒙古瀚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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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7-08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具活力的主体,其资本也常处于变动的状态,因此公司减资的情况也较为常见。公司启动减资程序,是公司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金的行为,公司在进行减资时,不仅会涉及公司法人财产运作基础的变化,同时还关系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减资通知义务的地位就显得尤其重要,当公司在减资过程中违反减资通知义务时,公司减资可能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案例一
甲公司股东会做出公司减资的决议,甲公司的三名股东一致同意对甲公司进行减资,将甲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减至500万,并在决议做出后在A市的报纸刊登了公告减资事项,并后续在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甲公司债权人张三所在地B市未能知晓甲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事宜。两年后,张三起诉甲公司给付已拖欠两年的货款,并要求减资的三名股东在原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在减资时,是否应履行通知义务?对此,《公司法》作出相应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减资中的通知义务是指在公司做出减资决议时,负有在法定期间内采用各种通知方式向公司的债权人告知公司减资的相关事项的义务。通知义务是公司法明文规定赋予公司的法定义务,并且相应地债权人也应享有被通知的知情权。
甲公司在减资时,仅仅选择公告的方式告知公司减资事项,而未通知债权人,是否可行?
回到案例一,甲公司在减资时应履行通知义务。但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甲公司在减资时,能否在未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
小编认为,虽然公司减资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行为,理应由公司股东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通过内部决议自主决定,以促进资本的有效利用,但应根据《公司法》第177条第2项规定,直接通知和公告通知债权人,以避免因公司减资产生损及债权人债权的结果。虽然甲公司在A市的报纸上发布了减资公告,但并未就减资事项直接通知债权人张三,且张三所在的B市不一定能看到A市的报纸,公告通知存在一定瑕疵,故该通知方式不符合减资的法定程序。
可见,公司减资的必经程序是向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发出通知书,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且应当采用直接通知与公告通知相结合的方式。
实践中,法院也有以判决确认在未通知的情况下,不能以公告代替通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