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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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内蒙古瀚才律师事务所
地 址:呼市新城区名都合景2号楼20楼
时间:2020-06-01
股东权利受侵犯后的司法救济
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